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改外资〔2018〕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
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企业积极稳妥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坚定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同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着力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开放大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鼓励创新对外投融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方式,更好适应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着眼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引导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资金来源。
——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引导。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指导各类投融资基金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稳妥开展投融资业务。加强政府引导、协调和监管,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防止重复设立和同质化竞争。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行为秩序。建立健全对外投融资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口径归口管理,强化协同监管、补齐监管短板,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引导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各类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把主动防范化解对外投融资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有效处置风险点,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二、优化募资方式
(三)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在境内外市场面向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
(四)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支持主权财富基金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五)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拓展对外投融资基金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接与合作,探讨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出资参与我对外投融资基金,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
三、提升运行效率
(六)推动基金业务创新。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债务融资、跨境担保等业务。推动建立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间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各行业骨干企业合作开展业务。
(七)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业务。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
(八)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指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完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实际控制的境外资产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后续管理和增值服务,切实提高境外资产管理运营水平。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保障资金安全退出,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四、完善监管体系
(九)加强统筹管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工作。境内投资者赴境外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对外投融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境外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相关部门要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定期汇总分析并通报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
(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对外投融资基金募集资金、投融资运作的日常监管,要求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真实合规。研究制定对外投融资基金重点行业、重点国别业务指引,定期发布重点国别风险评估报告。建立部门间对外投融资基金信息共享制度,实时动态监测对外投融资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大协调力度,规范行业秩序,避免出现无序恶性竞争。
(十一)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下,建立对外投融资基金诚信记录制度。强化对外投融资基金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对外投融资基金提供资产评估、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认证等服务,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
(十三)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平台,为对外投融资基金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四)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将子基金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提高基金一体化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加强反洗钱监管,督促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加强法律和社会风险管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要明确责任,防范化解潜在债务风险。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 监 会
2018年4月10日